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六条已废止诊断伴性遗传病和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开展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