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已废止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