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