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