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利用未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摩托艇、登陆艇从事生产、营运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