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边境地区进行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活动,拍摄影视节目或者修建工程;(二)擅自在边境地区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或者进行爆破作业;(三)雇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四)修理或者拆解外国、外埠船舶未通报公安边防机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