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毁坏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

(二)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三)私自打捞界河上漂流木或者破坏界河上排筏;

(四)非法出境入境;

(五)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六)在非国家指定的地点与境外人员交换物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