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未经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船舶及人员不准在航道作业。渔业和货运船舶不得载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