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