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物价升降指数逐年调整,并将相应的递增或减少的具体数值,于翌年年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