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