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市辖区征地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