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