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