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疏导调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四)严密行政管理工作尤其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堵塞犯罪空隙;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