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募捐活动。每年募捐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向社会募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省红十字会可以选择适当的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