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募捐活动。每年募捐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向社会募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

省红十字会可以选择适当的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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