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火山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