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