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防震救灾所需经费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社会捐助、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火山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