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轻轨、地下铁路;

(四)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五)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六)年吞吐量≥100万吨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七)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的火电项目、≥20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九)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十)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十一)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台、钻井平台;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十三)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十四)城市供水、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十五)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十六)综合医院或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十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海水淡化项目;

(十八)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十九)重要军事设施;

(二十)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二十一)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大中型炼油厂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二十二)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二十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及以上区域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80米,或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区域内的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60米的高层建筑;

(二十四)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十五)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二十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项目;

(二十七)省政府认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需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