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建设单位和公民查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