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