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灾害预防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灾害预测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