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建设,采取先进的监测预报技术。全省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和市、县、自治县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更新、运行、维护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自治县财政各自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