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三条已废止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并管理,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