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一条已废止地震、火山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省内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临震预测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地震短期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