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的费用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比例支付。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股权所有者的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