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的费用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股权所有者的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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