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因前款第一、二项所列原因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清产核资和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企业资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