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企业合并、分立、停业、迁移及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