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三条有效企业合并、分立、停业、迁移及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报原审批部门备案。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