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有效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