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