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