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