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收益分配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和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分配顺序是:(一)弥补企业以前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四)支付优先股股息;(五)提取分红基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百分之五提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