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