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