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股权设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吸收职工个人股,并逐步提高其比重。股份合作企业中个人股和集体股不得低于企业总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股份合作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