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吸收职工个人股,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股份合作企业中个人股和集体股不得低于企业总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

股份合作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