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设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对董事会负责。

厂长(经理)可以从本企业的职工(股东)中聘任或者招聘,也可以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但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经理)必须入股。

厂长(经理)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厂长(副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