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五人,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经理及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和董事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监事会,可以设一名监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