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