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有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