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有效职工(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