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有效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劳动报酬;(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七)修改企业章程;(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