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有效职工(股东)大会作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