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企业设立第十四条有效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