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企业设立第十三条有效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字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