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章程修订程序;

(十)职工(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