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企业设立第十一条有效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三人以上作为发起人;(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万元;(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