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万元;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