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企业设立第十条有效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实施方案;(三)企业章程;(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